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以下我们把各省市旅游投诉电话提供给游客,以供游客备用。
北京:010-65130823天津:022-28359093河北:0311-5814239山西:0351-4031616辽宁:024-861122吉林:0431-5609246江苏:025-3418185浙江:0571-5117419福建:0591-3325044江西:0791-6269965河南:0371-5902180湖北:027-84774670广东:020-86678333广西:0771-2612216上海:021-64393615重庆:023-63890134内蒙古:0471-6965978陕西:029-5261437黑龙江:045-3630431甘肃:0931-8826860安徽:0551-2821763新疆:0991-2831902山东:0531-2963423宁夏:0951-5014265湖南:0731-4717614青海:0971-6159841海南:0898-5358451四川:028-6654780云南:0871-3537361西藏:0891-6834193贵州:0851-6818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