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交警文明执法,有效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为你带来了交警执法管理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篇二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篇三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交通行政复议;
(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
(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重大案件的审批;
(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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