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5、停薪留职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终止。
二、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参加国家政策性工改、调资,增加档案工资及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2、职工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停薪留职时间累计计算,下同),工龄不到XX年的,不发生活费;工龄10-14年的,第一年发300元/人、月;工龄 15-19年的,第一年发350元/人、月;工龄20-24年的,第一年发400元/人、月;工龄25-29年的,第一年发450元/人、月;工龄30年以上的,第一年发500元/人、月。第二年开始按上述标准每年20%递减;从停薪留职的第六年开始停发生活费,并向厂部交纳其本人档案工资20%的管理费。拒不缴交管理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个人档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职期间厂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的相关手续,但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按时交至厂财务科。因个人不按时缴交以上费用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待聘、解聘人员在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厂部支付。
以上个人应缴交的费用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4、停薪留职人员不占所在车间、科室编制。停薪留职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终止原职务和岗位权利,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职能指导”以及“评聘分开”的原则,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工人等级申报、技术职称评定,但其停薪留职时间不计入岗位任职时间,停薪留职期间所从事工作不作为技术职称、工人等级晋升的依据。
6、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由厂部统一组织的特殊工种上岗培训、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但不享受厂部的有关优惠政策,培训教育费、验审费、办证费等概由本人负担。 三、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经批准后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与厂部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由厂人事科负责停薪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违法乱纪,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停薪留职的党(团)员,应及时与就业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接转组织关系后,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每半年应向厂党委办公室(团委)书面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交纳党(团)费及相关费用。逾期六个月不交者,按自动脱离组织关系处理。
4、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既不返岗,又不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且未办理辞职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1个月,作自动退职处理。
5、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在外自谋职业引发的相关病伤等概由本人负责;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其各项费用由现用人单位负责。
6、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保障和奖励待遇。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五、本规定由厂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