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十八届四中全会学习心得体会】
面对经过改革开放发生巨大变化的中国社会,是沿袭原有的管理思维还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而采用新的治理思维。作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宣言和纲领的十八大报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在总结我国几千年治国历史经验,也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治国经验,更是在总结人类之过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所得出的深刻结论。应当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多年前曾在学术界展开激烈争论。在提法上,也经历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最终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世界政治文明史和制度文明史反复证明,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幸福和尊严的必由之路。
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过程中,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治国就必须实施宪法。习总书记非常清晰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也在于实施”。 人民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宪法,在于通过实施宪法得到和实现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受到维护的生活。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宪法,既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权力,又在宪法授权的限度内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滥用国家权力;一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行为准则。
坚持依宪治国就必须健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和程序。我国已经通过宪法及立法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撤销或者改变那些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保证宪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或者宪法监督制度不具有实效性,那些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就得不到及时纠正,就无法保证宪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因此,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有效实施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和程序。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法治的基本标志是宪法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习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首先做到有法可依。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这一基础上,还必须对这一体系内部那些不合法、违反宪法,以及内部相互之间不统一、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查、清理和弥补。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需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这一法律体系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改革,改革举措必须符合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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