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与合同相对性的相关问题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与合同相对性的相关问题:

  【案情】

  2000年10月8日,桂花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签订了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付款。桂花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应安装磨面机、供电。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桂花村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是,当再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经达到极限,无法为磨面加工厂供电。桂花村村委会遂向梁某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要求桂花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因已向磨面加工厂进行了投资,还要求桂花村村委会赔偿该损失,桂花村村委会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桂花村村委会和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与合同相对性的相关问题

  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桂花村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相对性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依民法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非依合同或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此原理即为合同关系相对性原理。

  本案中,王某与桂花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供电所并非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王某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2、本问涉及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法律依据。基于合同关系相对性原理,因第三人原因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当事人向合同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由于供电所变压器容量不足导致不能向王某承包的磨面加工厂供电,该原因并非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完全可以通过加大变压器容量而予以解决,因此,供电所不能供电并不能成为桂花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而构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依法应由桂花村村委会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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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约处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 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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