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哲学知识点
一、哲学之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
(1)客观辩证法: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辩证运动规律。恩格斯说:“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
(2)主观辩证法:亦称“思维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对。恩格斯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
(3)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思维和存在或意识和物质的关系。
①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主观辩证法依赖于客观辩证法。作为学说和理论的唯物辩证法,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辩证法,其观念形态或理论形态是主观辩证法。
②唯心辩证法认为:主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客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客观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的产物和表现。
二、哲学之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1.联系的含义:是指一切事物和现象之间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和互相依赖。
2.联系的客观性:是指事物本身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的联系概念不过是客观存在的联系的反映。坚持联系的客观性是唯物主义的观点;否认联系的客观性,把虚幻的联系(如卜卦算命)强加于客观事物,则是唯心主义观点。
3.联系的普遍性:是指联系是普遍存在的,每一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部分、方面及其发展的各个阶段、过程都是相互联系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而是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相联系的,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或环节。坚持联系的普遍性观点是辩证法观点,否认联系和联系的普遍性观点是形而上学观点。19 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和其他进步,现代科学和实践的发展都证明和进一步证明世界的各个领域之内以及各领域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没有任何孤立存在和能够孤立存在的事物。
4.联系的多样性:(1)是指联系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必然的,本质的非本质的联系等等。(2)各种不同的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作用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求人们在实践中尽可能地把握事物各方面的联系,特别是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真正认识和驾驭事物。
5.联系的条件性:条件是指同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的有关要素的总和;联系的条件性是指任何具体联系都依赖于一定的条件,条件改变了,联系的性质、方向也随之改变。唯物辩证法的条件论观点包括:(1)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条件的;(2)条件是可以改变的;(3)改变条件也是要有条件的,只有有条件这点才是无条件的。
三、哲学之发展的过程性
过程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事物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唯物辩证法过程论的主要内容有:
(1)克服形而上学观点。形而上学“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其特有的局限性在于“它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个过程”,认为世界“是一个一成不变的事物集合体”。
(2)世界和一切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把世界理解为一个过程,就是“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的物质”。
(3)事物是作为过程而发生和发展的。在辩证法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也不过是这一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而已”。
(4)过程是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统一。就一个事物具体过程而言是有始有终,有边有际的,就整个世界的发展过程而言是无始无终、无边无际的,“一切过程的常住性是相对的,但是一种过程转化为他种过程的这种变动性是绝对的”(毛泽东语)。
四、哲学之发展的实质
1.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战胜旧事物,如毛泽东所概括的“新陈代谢”、“推陈出新”、“除旧布新”,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抗拒的规律。
新事物是指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具有远大前途的事物,旧事物则是在事物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必然性的、日趋灭亡的事物。新旧事物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它们是否同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相符合。
2.新事物必然要战胜旧事物,是由新旧事物的本质特点和事物发展的辩证本性决定的。
(1)新事物是在旧事物“母胎”中孕育成熟,在旧事物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是旧事物无法克服的。
(2)新事物否定旧事物中消极、过时、腐朽的东西,继承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添加了一些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比旧事物更优越,更有远大前途和生命力。
(3)在社会历史领域,新事物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哲学之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唯物辩证法不仅揭示一切事物的普遍联系,而且揭示了普遍联系必然导致运动、变化和发展。恩格斯指出:“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这些物体是相互联系的,这就是说,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并且正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所以,唯物辩证法不仅是普遍联系的科学,而且同时又是列宁所说的“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1.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运动说明事物是变动不居的,标志变化的哲学范畴;变化说明事物不仅有量的增减,而且有质的飞跃;发展是指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前进性变化或不断更新的过程。事物的相互联系通过事物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而相互作用就必然引起事物原有状态或性质的变化即运动。事物的运动表现了事物的联系。事物的普遍联系和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只能在人们的认识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分开。在客观事物中,它们是不可分割的。由联系的永恒性和普遍性,必然得出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2.发展和运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运动包括宇宙间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既包括前进、上升的,也包括后退、下降的。而发展只是运动中的一种前进、上升的变化。承认运动即变化的观点并不一定是辩证法,如机械论、循环论只承认某种变化,只有承认发展才是辩证法。
六、哲学之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和反映事物的内在根据和外在表现之间的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
1.含义: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表面特征、外在表现。现象可区分为真象和假象,真象是从正面直接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是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假象不同于主观范畴的错觉。本质是指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这是由事物内部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
2.关系: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两者的对立表现为,现象是表面的可感知的,本质是内在的,只能靠抽象思维把握;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丰富的、生动的,本质是共性的、普遍的、深刻的;现象是多变的,本质是稳定的。(2)两者的统一表现为,任何事物都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本质决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如列宁所说:“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就是说,任何现象都从不同程度表现本质。
3.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1)现象和本质的对立,说明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2)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决定了科学研究的可能性。(3)在实践中要注意把现象作为入门的向导,通过现象去认识事物的本质。
七、哲学之规律及其客观性
1.规律的含义
(1)规律即客观规律亦称“法则”,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规律属于事物、现象之间普遍的本质和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列宁说:“规律就是关系”,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规律与本质是同一程度的哲学范畴。但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而规律是就事物的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
(2)科学规律又称定律,是指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表达的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即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概括和表述。客观规律与科学规律是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
2.规律的特点:从规律的定义我们可推出规律应具有以下特点:
(1)既然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所以规律具有本质性的特点。可见规律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2)既然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它具有必然性的特点,是事物发展确定不移、必然如此的趋势。
(3)既然规律是稳定的联系,所以它具有稳定性、重复性、普遍性的特点。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可见,稳定性就是规律的重复性,而稳定性、重复性也表明了它的普遍性。
(4)从本质性、必然性、稳定性可以推出,规律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不移的秩序,所以它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性的特点。
八、哲学之人的自觉活动与规律的关系
(1)规律是客观的,即不以人的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坚持规律的客观性就是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既反对了否认规律的存在和规律的客观性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又反对了承认规律同时又认为规律是某种神秘的“客观精神”所支配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
(2)规律是人可以认识的,人可以通过自觉的活动发现和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只有通过自觉活动才能认识规律,科学规律和客观规律具有同一性。这就在规律问题上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可知论,反对了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和不可知论。
(3)规律是可以为人所利用、驾驭的。人类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消极被动的、无能为力的。规律的必然性内容是人不能改变的,而规律的偶然性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人们可以按照必然性的要求,改变或利用规律实现的形式来为人的目的服务。人们虽然能利用规律,改变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实现的形式,但决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人们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不能创造、改造和消灭规律。这就在规律问题上既反对了形而上学消极被动思想,又反对了主观唯心主义。
规律的必然性、客观性要求人们在实践中不能从事违反规律要求的活动。但是,人类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也经常做违背规律的事情,所以就会在实践中遭受挫折,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人们通常说的“客观规律不能违背”,只能理解为人们不要去做违背客观规律的事情,如果违背了客观规律就一定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而不是说人们不能或不会违背客观规律。人们要在规律面前增加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就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勤于思考、努力学习、不断总结,自觉地认识和利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