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责任 雇员受伤谁应承责

  雇员,指政府机关、企事业或商店雇用的工作人员。雇员受伤怎么办?你对雇员伤后担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雇员受伤担责的相关法律知识。

  雇员受伤雇主业主双方担责

  一、案件事实

  甲某为建新房屋,将房屋的扎模板工程交给张某,由张某召集工人施工,因甲某平时也帮张某做扎模板事情,双方决定用甲某做工的工日来抵扣给付房屋扎模板的工程结算款。

  2013年11月7日,张某安排工人徐某为甲某房屋三楼扎模,当日,在扎模过程中因徐某脚下踩的砖头突然脱落,其站立不稳从三楼掉落到地面,造成身体受伤。徐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徐某伤情经诊断为:


雇员受伤谁应承责

雇员受伤雇主责任 雇员受伤谁应承责

  1、左股骨骨折;

  2、颅脑开放性损伤;

  3、左眼视神经性损伤。

  2014年5月30日,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

  1、左眼目盲属8级伤残;

  2、致颅骨部分缺损属10级伤残;

  3、致双下脚长度不相等属10级伤残。

  徐某做事后是从张某处领取工钱。徐某受伤当日未戴安全帽入场施工,且施工前未对所踩墙体进行勘察。甲某的房屋外墙没有木架等保护性措施。

  徐某在多次与甲某、徐某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98164.8元。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意见,但其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帮被告甲某做事,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甲某承担,与被告张某无关。

  被告甲某辩称,被告甲某是将房屋的“扎模板”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某,原告徐某是被告张某雇佣的工人,其工资和工作安排都是张某支付和指示的。被告张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即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与被告甲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甲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工作中没有注意安全施工的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与被告张某分担,被告甲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甲某在原告受伤后只是从人道主义上垫付了17000元补偿金给原告。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某将其房屋的扎模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某负责完成,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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