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亦称为外汇管制,是指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基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下可兑换,从而实施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
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包括进出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债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向银行购汇或从外汇帐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
1997年,国务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其中增加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中央银行
负责发行本国货币,制货币供给额,持有及调度外汇储备,维持本国货币之对内及对外的价值,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经常被迫买进或卖出外汇来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市场秩序。譬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与意大利所组成的七大工业组织(G7),经常举行高峰会议,对于主要货币之汇率设有协议,限定汇率波动之幅度。由于G7经常联合干预,使汇价稳定;央行有时也会为了调节货币标准,或政策上的需要,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干预,干预行动基本上是和市场大众持不同的立场,通常没有特殊的因素,中央银行是不会主动出面干预的。通常央行干预汇市只能收到暂时的效果,使汇率变化速度不致上升或下跌太快,但却无法改变长期基本的走势。
银行
在任何一个地方,不管该地是否是一个外汇兑换的主要市场,一般的小量现钞买卖,支票兑现都差不多全由银行垄断,银行外汇部门的主要业务就是将商业交易与财务交易的客户资产与负债从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这种转换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远期交易(FORWARD)方式办理,由于从事外汇交易的银行为数众多,所以外汇买卖这亦日渐普及。
外汇经纪
外汇与股票市场一样,任何活跃的市场都有不少的经纪商,在美国称为(Exchange Dealer)的角色,仅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客户代洽外汇买卖的汇兑商定,在买主与卖主之间,拉拢搓合,透过外汇经纪人的接洽,直接或间接买卖。外汇经纪商及经纪人,本身并不承担外汇交易的盈亏风险,其从事中介工作的代价为佣金收入(Broker Fee or Commission),外汇经纪人因熟悉市场外汇供需情形、消息及图表的分析,以及汇率变化涨跌及买卖程序,故投资人乐于采用。
基金
此类机构性质上基本与经纪商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它]经常自行买卖,亦可随本身的意愿,对客户的交易作选择性的盈亏风险承担,而银行及经纪商也经常是它的交易对象。
外汇供需
由于贸易的往来,进出口商在商品输出或输入后货款的结算,以及运输、保险、旅行、留学、国外公债、证券、基金的买卖、利息支付等而产生的外汇供给者与需求者。
外汇投资
所谓外汇投资者,为预测汇率的涨跌,以现汇(SPOT)、远汇(FORWARD)或者期货外汇(FUTUERS)的交易途径,以少数的保证金从事大额外汇买卖交易,行情看涨时,先买入,后卖出,看跌时,先卖出后补回来冲销,用极小的波动赚取中间的差价,获取厚利,所以外汇投资者也经常是主要外汇的供给及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