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其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2、其本人或其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3、其本人或其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4、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其它费用。
综合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70%(退休人员为50%)由个人账户支付,30%(退休人员为5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门诊疾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
知识延伸:综合医疗保险的特点
与普通医疗保险相比,综合医疗保险的特点在于:
(1)保障范围广。综合医疗保险对各种住院和门诊费用都提供了广泛的保障,其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住院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诊疗费。此外,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对门诊医疗费用,某些康复治疗的费用,如假肢、人工关节和轮椅及救护车费用等的补偿。对上述医疗费用项目,综合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相对较高,甚至只有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给付限额,这与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同的。综合医疗的除外责任也比基本医疗保险要少得多。
(2)保费高。由于保障范围宽泛,综合医疗保险的保费比普通医疗保险高。
(3)风险共担。综合医疗保险合同中都会确定一个比较低的免赔额,并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费用的分担比例,实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的做法,以期实现对费用的控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4)补充作用。综合医疗保险从形式上看,主要有综合型大病高额医疗保险、与普通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型大病高额医疗保险两种;从内容上看,有些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有预防保健服务的费用。可见,综合医疗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为那些没有社保的个人或团体提供较为充分的医疗保障,因此,该类产品一般不存在医疗服务费用的单项限额,只有一个总的赔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