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_湖北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

  湖北的养老保险是我们很关注的,如今有什么湖北的最新养老保险政策呢?湖北养老保险新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2016年6月底为止,湖北省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3532万人左右,同时现在的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980万、532万、644万、507万,而且的话现在的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达到3794万人。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同时,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26.8亿元,涉及18.7万被征地农民。此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荆州、荆门等地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城乡医保、新农合制度、经办和信息系统建设正在加紧推进。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根据《意见》,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意见》要求,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

  (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类人员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保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劳动者,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起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不补缴则不记个人账户。

  (五)补缴均以历年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从其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流动到现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参保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在原单位未参保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按本办法,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补缴。

  (二)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符合《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四、已参保单位欠费补缴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已参保单位当期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执照《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鄂劳险[1996]3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补缴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资金按"指定个人账户分配"的办法,分配到该名职工的个人账户。

  (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中,经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对其部分有缴费能力的下属单位及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接"划小缴费单位"的办法,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及职工进行补缴,并按补缴单位和职工分配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对原欠缴养老基本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原欠资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能直接按欠缴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五、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起步时间、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国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办法,另行规定。

  七、国家今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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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含四个部份: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实年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足年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和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续保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领取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六、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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