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7年养老政策会有什么变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辽宁省老年人补贴政策 ,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辽宁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如下
前段时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全省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新人新政策。201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靠过渡。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015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支取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是什么,怎么交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扩展阅读
民政部消息显示,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00元。我省的高龄津贴补贴标准为,原则上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
昨日记者从辽宁老龄委会获悉,目前我省依然按照此前政策执行,暂无调整计划。记者为您盘点了我省目前执行的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状况和补贴对象范围。
高龄津贴制度
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补贴对象范围: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