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社保新政策 最新农村社保政策_农村社保新政策法规(2)

  (四)“三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五)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及定补标准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

  对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发放定期抚恤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15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75元。

  (六)残疾军人:残疾级别及抚恤标准

  残疾军人: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标准,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残疾军人证》的。

  (七)60岁烈士子女

  发放生活补助300元/人、月

  (八)60岁退役老兵(农村籍)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20元老年生活补助。

  (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服役满2年0.9万元,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安置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现役年限-2)×20%]。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A、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B、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C、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D、烈士子女的。

  (十)义务兵(现役)家庭优待政策

  1、发放对象:现役义务兵军人或家属

  2、优待金发放标准:2015年城镇每人10000元;农村每人9400元;藏兵按现行标准三倍计发。

  七、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政策

  1.发放对象:户籍在蕲春城乡范围,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

  2.发放标准:80—99周岁高龄老人,5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人,200元/人、月)

  3.申报材料和程序:本人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填写《蕲春县8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2份,附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分,向本人户口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社区调查登记,报乡镇办民政办审核。民政办审核后,按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花名册盖章报县老龄办审批。高龄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审批时间为9月底。

  4.发放时间及发放办法:每年6月和12月,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享受人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老人、农村高龄老人由县政府组织资金发放。行政、事业单位高龄老人凭县老龄办通知,由单位组织资金发放。

  八、计生奖扶、特扶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1、发放的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满60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直到亡故为止。

  3、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当地计生办审核、公示,联合当地财政所上报,计生局最终审核,报财政局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1、发放对象: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发放标准: 1月1日起,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600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4800元/年),直到亡故为止。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县、对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中止领取。

  3、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当地计生办审核、公示,联合当地财政所上报,计生局最终审核,报财政局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三)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发放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 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2、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 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10000 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申报审核程序

  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 (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基层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对象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协助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登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抽查并集中汇总。

  (四)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孩结扎奖励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的蕲春县籍农村育龄夫妇。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每月10元。

  2、二孩结扎奖励发放对象为,农村育龄夫妇生育二胎女孩后自愿结扎的家庭。二孩结扎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1000元。

  3、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证明,当地计生办审核、公示,联合当地财政所上报,计生局最终审核,报财政局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最新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政策

  一、新型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二、农村户口养老保险制度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三、农村户口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 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农村户口养老保险补助

  四、农村户口养老保险补助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补助的相关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积极鼓励其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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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补贴】:政府对那些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当中中央财政要对西部地区按中央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则是50%的补助。

  五、农村户口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发

  1、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3、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农村户口养老保险离退休年龄规定

  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农村户口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2、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它对部分农民提供的经济保障。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人员的分化,要求我们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新的思考。

  八、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养老金的区别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此法条看出,养老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是在同一个法律规范下的三种养老保险关系,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是前者与后两者存在区别与差异的。后两者之间的政策与法规的调整适格是一样的,只是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不存在户口类别的差别。因此,很多地方已经将两者合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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