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的效力

  一、对近年来涉及借款合同效力裁判的现状梳理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

  围绕贷款犯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在债权人涉嫌违法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在债务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债权人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该金融机构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此并无争议;而对债务人(借款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特别是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主要指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问题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类民事纠纷的通常情形是,出借人金融机构并无明显过错,不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与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等情形。对此类情形下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法院相关案例的调查分析,梳理出三种不同的认定结果。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

  (一)借款合同无效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

  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但犯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民事判决却认定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则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两者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效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就不能有效。刑事法律是最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案例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江苏银行溧水支行与溧水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骗取贷款罪,案涉借款合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担保人因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中国银行高淳支行与高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所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对中国银行高淳支行的贷款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借款合同有效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

  虽然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因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其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从民事法律角度即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行为人是杏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该三个要件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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