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认”,一国认可另一国为主权国家和新的国家机构为合法政府,并愿意与其交往、发展正常关系的外交行为。一般采用相互致函、发照会、发表联合公报、互派外交代表、签订条约等形式来表示。相互承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
2.承认的表示形式。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