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7年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怎么贷款?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指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职工居民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银发[1998]190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办发[2000]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及中央在兰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省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省中心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省中心承担。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住房及利息政策的各项规定,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

  1.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 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二、个人信用优良,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六、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房地产政策;

  八、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3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三、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省中心办理了备案及项目准入手续,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四、“二手房”贷款: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发放贷款前所购住房须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以产权过户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五、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借款人有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异地购房贷款的,须通过购房所在地合同备案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当地税务部门的发票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对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方可申请办理),但所购房屋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能够提供兰州地区的房产做抵押。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产权过户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六、申请“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及“商转公”贷款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如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商转公贷款: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有为他人担保行为的;

  二、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三、银行准贷记卡、贷记卡最近12个月内存在6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归还本息超过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归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 贷款利息、期限和额度

  第九条 利息

  一、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息执行。

  二、当国家利息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息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息档次执行。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息上升30%-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息上升50%-100%执行。

  第十条 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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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商业银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三、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不采用1年期。

  第十一条 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40万元,双职工50万元;

  二、商品房期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70%;

  三、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80%;

  四、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五、商转公贷款不得超出购买自住住房总金额(或评估金额)的70%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

  六、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

  七、拆迁安置户在计算可贷款最高限额时,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安置补偿部分金额;

  八、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指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储蓄存单)作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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