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将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乙方有义务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行危险作业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工作纪律、保密要求等
1、 聘用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大连市的法律法规,遵循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则。
2、 聘用期间,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规章制度中列入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将所有涉密材料及数据交甲方归档。
3、 乙方掌握甲方的科技秘密的,乙方欲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转岗脱密。
4、 乙方离开甲方后,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5、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数额时,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与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第八条 过失性解除协议的情形
乙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聘乙方: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
2、 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 乙方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
4、 乙方出差或因私出境逾期10天(含)以上不归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一次直接损失超过1500元或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
6、 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有回扣及其他不当得利行为的;
7、 私拿甲方、客户、第三方财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非过失性解除协议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岗位聘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岗位聘用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岗位聘用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国家或大连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乙方在试用期内;
2、 乙方能够证实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 乙方能够证实由于甲方的原因而未获得劳动报酬或甲方未提供协议所约定的劳动条件的;
4、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协议约定的聘期期满的;
2、 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 乙方退休、死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4、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三条 解除协议不当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除了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给甲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乙方如为甲方出资招用或接收甲方出资研修、培训、分房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在另行签订的单项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相应的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3、 本协议内容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更而与之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4、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6、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电话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如以下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发生变更后的5日内告知甲方;没有及时告知或因乙方处于联系障碍状态而不能联系的,乙方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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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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