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居民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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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入户的材料及程序】
一、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第一步: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30日内由民警调查核实。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步:经调查核实后,再次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民警调查材料
三、办理《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
4、父(母)亲户口簿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父(母)亲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四、办理《收养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以上审核材料合格后,迁入户口地登记机关会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国外出生婴儿需拆切在国外的出生证、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现场签署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入户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最后缴纳工本费,领取户口簿。
注:户口政策由于落户地各有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建议在办理入户手续前,咨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