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范围广泛,内容庞杂,那要如何进行复习呢?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复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方法

  一、多上网搜集资料

  公务员考试网欢迎大家关注公务员考试网。这里有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们进行备考指导、公告解读、真题解析等内容。

  二、教材选择不在于多

  很多考生在备考初期,先是在网上、书店搜集各种关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书籍。结果回家后,复习过去一个礼拜、一个月后就会发现,教材还是停留在最初的那几页。堆在桌子上的厚厚的书本都要落灰了。其实,教材不在多,够用就行,切忌买一堆教材,却一眼不看,不仅不利于学习还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三、列出要复习的提纲

  对于刚刚接触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列提纲是进行有效复习的第一步。好的提纲可以帮助考生理清思路,了解公共基础考试大体内容。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科技、管理、人文和公文写作等等,考生可通过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一本通了解此科目考试大纲及知识结构。我们只有对公基考试内容心中有数,才能进行下一步公共基础知识的分类复习,了解每个大类考察的重点与特点,考察什么题型,然后有重点的逐个击破。特别需要提醒是的:了解自己报考事业单位的考试大纲也同样非常重要的。另外考生也可以选择视频课程来复习备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笔试视频课程。

  四、多与朋友交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复习

  考试绝对是一个人的战争。不论是考研、考公务员还是考事业单位,我们都要面临复习的压力、心理的压力、还要有决心、有耐力。考试可能几个小时就结束了,但是考前的复习阶段却极其考验同学们。有了备考的耐心与意志,再加上好的复习方法,一定会有好的效果。小编在备考期间,有一个战友一起复习那就再好不过了。大家可以交流复习心得,互相提升,互相鼓励,让我们的备考之路更加容易。

  五、注意平时的积累

  做题再多,如果不懂得积累,那么最后的复习效果也会差强人意。公共基础知识中与时事政治题目就需要考生平时的多积累,如回答XX区去年的财政收入和高速铁路行驶速度的问题,都需要平时对时事热点的关注和省情的了解。另外还有历史知识、文学常识等多积累,对于考试得分是非常有利的。

  六、复习与练习相结合

  一味的看书,时间长了,大脑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记忆。每天为自己定好学习计划,进行教材的同时,最好准备配套的练习题,帮助考生进行复习的检测。这样复习与练习相结合,长期坚持下去,一定可以有好的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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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易错点整理:

  1、全国人大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2、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3、人大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的建置,国务院可以决定省级的区域划分和省级以下的建制。

  4、民主党派的地位,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5、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他们是亲密的友党。

  6、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二、法理易错点整理:

  1、要正确比较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以及法系的关系。

  2、穷尽规则方能适用原则。

  3、法律的价值理念:第一位的是自由,其次是公平,最后才是秩序,不要本末倒置。

  三、刑法易错点整理:

  1、刑法的责任年龄要和民法区别开来,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是10岁,而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2、要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个考刑法是必考的题目,区别的依据就是,一个是“明知+希望”,一个是“明知+放任”。

  3、犯罪预备,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使犯罪人犯罪意图没有达成。

  4、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不如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四、民法易错点整理:

  1、法律关系要与好意施惠行为相区别,前者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民法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有时看似不是平等主体,但是确实平等主体,比如县教育局采购文具,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就是平等主体。

  五、行政法易错点整理:

  1、要能区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之间的关系,撤销是说行政许可取得就不合法,比如是骗来的,是贿赂来的。这个时间要撤销,如果许可本身有问题,但是跟企业没关系,只跟国家机关有关系,这时叫撤回,撤回要补偿的。这里的注销是,形式意义的消灭而非实体权利的小石,最后一个是吊销,吊销不是因为许可有问题,许可没有问题,只是经营的时间有了问题。从而造成的结果。

  2、要区别降职和撤职,前者是考核的奖惩措施,而后者行政处罚的内容。

  3、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规定。

  4、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只能由行政法规来规定。

  5、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6、规章不能规定强制措施。

  7、行政处罚要罚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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