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医疗保险 2017年农村医疗政策

2017年农村医疗保险 2017年农村医疗政策

  2017年有关于农村医疗的政策有哪些,农村医疗政策出台后将会影响哪些。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农村医疗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农村医疗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机制、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协助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6%。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5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50元,其中: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补助111元,市县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44元,市县财政承担48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含)。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或保底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7年,继续保持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90%* 20%予以安排。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达到50%左右,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达到55%以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七、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达到全省平均30元左右,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八、深化健康脱贫工作,助力精准扶贫。

  继续做好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工作。继续优化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政策,优化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流程,确保贫困人口享受“三保障一兜底”优惠政策得到精准落实,助力精准扶贫。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部分和大病保险部分补偿待遇,支持健康脱贫工作。

  九、开展医共体范围内实行住院按人头总额预算

  根据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医改办〔2015〕6号),在2015、2016年40个县(市、区)开展县域医共体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新农合基金对县域医共体实行住院按人头总额预算,促进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转移。

  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

  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

  十一、完善按病种付费机制,扩大按病种付费执行率。

  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省、市、县三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完善本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负责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病种定额标准。积极探索并鼓励将基金支出多、监管难度大、以物理康复治疗为主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继续开展实施省、市级医院常见病(是指县级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治的常见病种)按病种付费。全面推行县级公立医院已有临床路径病种的按病种付费工作。继续在部分县开展“浮动定额”按病种付费试点。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

  十二、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十三、简化就诊和补偿流程,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

  全面实现异地结算,方便参合农民到市级、省级甚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统筹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即时结报”。建设省级结算信息系统,开展省外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省级集中结算试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医院垫付的资金由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结算并及时补还医院。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加强管理经办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建设。制定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管理经办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与效率。实现所有参合农民使用二代身份证就医,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

  十五、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整合。

  按照省政府和省医改办要求,做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落实,逐步实现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基金管理、定点管理、医保目录的“六统一”。

  十六、继续开展商保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工作。

  继续在24个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试点,逐步建立基本医保管办分开机制。继续落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机制。

  十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总额预算管理、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2017年民生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单项考核办法另文印发。

  (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要强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责任,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开展对各市新农合工作的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7年乡村医生工资改革最新政策

  乡村医生待遇偏低一直是制约农村医疗发展的难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在开展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实施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乡村医生代表和专家意见。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新举措和亮点?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一是建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制度。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二是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三是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在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举措:一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是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当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在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组织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为进一步提高具有较高素质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指出,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在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方面,鼓励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实施意见》要求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具体有哪些举措?

  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三是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通过上述渠道,乡村医生将通过优质服务获得更多的补助,其合理待遇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七、《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已经步入老年,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国家十分关注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江门市2017年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培养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目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医学生到村卫生站工作,加快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实施定向免费培养乡村医生计划,2017年秋季定向招收150名农村医学专业医学生,为我市农村卫生站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医学人才。

  三、招录和培养方式

  (一)定点院校和培养专业。

  指定江门中医药学校定向招收农村医学专业(中等职业)医学生150名。

  (二)招生对象。

  志愿到我市村卫生站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高中、高职、初中毕业生;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农村医学专业在本市农村地区招生,原则上不招收非本地生源。定向培养考生必须服从定向地所属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统筹安排,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三)招生程序。

  由各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宣传发动、招收本地区生源,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录取,确定定向培养对象;并须于2017年8月15日前与定向培养对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一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四)就业方式。

  定向医学生在江门中医药学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后,按照‘县聘、镇管、村用’原则,由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市、区卫生计生局聘入村卫生站,在乡镇卫生院网格化管理和指导下工作。

  (五)定向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经定点院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5000元/人/年生活补助。定向医学生经过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因伤病、家庭重大变故等导致中途退学的免费医学生除外。

  2.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可按规定享受乡村医生补贴。

  3.定向医学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当地村卫生站服务6年以上。

  4.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5.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6.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村卫生站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经费来源

  定向医学生学习时间3年,共六学期,每学期补助费用为2500元/人;市财政按1000元/人/学期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按1500元/人/学期标准给予补助。

  第一学期补助费用,各市、区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划拨到江门中医药学校;2017年-2019年补助费用,市、县(市、区)须于当年5月15日前将本年度补助费用划拨到江门中医药学校(单位名称:广东省江门中医药学校,账号:44001670239051135671,开户银行:建行江门城区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定向培养乡村医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教、积极发动,按本方案要求落实经费并选派人员参加学习。请各市、区卫生计生局于2017年8月16日前将《江门市2017年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名单一览表》(附件2)、《江门中医药学校学生报名表》(附件3)、《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附件4)原件各1份报我局宣教科。

  (二)定点院校须严格执行市卫生计生局下达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也不得将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并应及时发放生活补助。

  (三)各市、区卫生计生局应根据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严格把握村卫生站人员准入,确保所录用的人员和招收的定向培养学生的工作岗位。市、区卫生计生局和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设置单位应按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与录用人员、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为定向毕业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或改变定向服务单位,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请各市、区卫生计生局通知已签定“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携带以下资料于2017年8月20-21日到江门中医药学校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联系电话:3568605)。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需携带资料:

  1.《江门中医药学校学生报名表》;

  2.《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

  3.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有中、高考准考证或和中、高考成绩单更好);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6.1寸彩色相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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