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你对于网络小贷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小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网络小贷的含义无论是在何种经济体制下,融资活动都体现着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但不同的经济形态会催生不同的融资模式。在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为融资活动提供技术可能性,同步创造着数字化的网络融资模式,立足于网络电子中介服务平台的企业与银行或者企业与其他第三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网络融资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到小微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便被形象地描述为网络小贷。实际上网络小贷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的基本特征设置的小微贷款的整个流程。
关于网络小贷的含义
目前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市场需求和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的成熟为网络小贷的发展奠定基础,而社会上出现的P2P、B2C、C2C、B2B、020、直销银行等典型融资模式都是互联网技术在小贷业务中运用的典型形式。2015年1月18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试营业开启了完全以网络银行为特征网络小贷业务。
纵观网络小贷的演变与发展轨迹,饱受社会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肯定论。
肯定论认为,由于以信息集合及处理能力为基础的融资、信息分解及风险监管功能的正常运转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发展空间。从帕累托分布的“需求曲线”理论看,互联网金融正是以其普惠性,积极挖掘“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的潜力,并以极强的技术渗透力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
目前,依托互联网来实现资金融通的方式无论是采用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成功的网络小贷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可参考蓝本,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与服务形式形成巨大的挑战,网络小贷添补了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空缺,倒逼商业银行引进网络技术,尽可能地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贵问题。
二、否定论。
以大数据应用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本身不具有识别信息真伪能力,各种格式、口径和制式数据信息经过收集整理后并未进入信息筛选和配置环节而是直接进入数据分析阶段,部分数据因为显示性差异并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超速发展,而监管机构立法相对缓慢,监管方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法律监管缺失,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其服务模式也隐藏着各类潜在的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看,网络小贷风险并不会偏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传统风险范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网络小贷做为一种新的模式和工具的创新存在的问题很多,风险隐患巨大,很难取得小微企业的信任,网络小贷的客户粘稠度与忠诚度并不高,考虑到借贷成本,客户对其并不会保持长期的良好合作态度。
网络小贷只能作为传统银行小微贷款的一种补充手段。从各家银行推出的网络贷款来分析,主要仍依赖于传统的银行管理模式来管理,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网络化而已,对商业银行引用互联网技术能根本上解决小微贷款难与贵的问题持怀疑态度。
三、条件论。
从网络经济发展的脉络看,互联网涉透到金融各个环节已是大势不可逆转,但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才刚刚起步。
因为外部条件还不能支撑商业银行完全通过网络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的全面管理,只有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小微企业金融消费习惯进一步改善,信贷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好转,商业银行才能通过网络将金融生态边界大大拓宽,将长期徘徊在传统信贷边缘的小微企业融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实现低成本服务覆盖并使服务订单化、信贷规模化,所以大规模地运用互联网技术是网络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成为现实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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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平台缺乏法律监管的表现
1、缺乏法律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截至2012年,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所以,尽快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应该是当务之急。
2、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并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同时,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
3、建立风险池。建立“风险池”后,浙江、杭州的小企业通过网络银行贷款后,若发生信贷损失,不良贷款率介于1%至3%之间,其不良贷款余额将由“风险池”补偿,通过“风险池”的杠杆放大效应,政府资金补贴效果可以放大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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