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属大陆法体系,信托财产权属问题参照《物权法》以及《信托法》。在现有登记制度中,不存在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公司只能选择转让登记的方式接受信托财产,这种情况不但带来巨大的税负问题也将信托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更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一方面可以明确各方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内容;
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公示作用,使第三方充分了解交易实体的权属状况,以及了解交易实体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受托人是否真正享有处分权等。
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避免交易欺诈行为,建立合理的交易秩序,利于信托财产安全,保护受益人利益。在受益人的利益受到充分保护,信托财产权属及性质的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才能保护信托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