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跃:何谓自然,什么才是正当?

  "自然法"一词耳熟能详,我却一直没有理解其内涵到底是什么,曾想阅读相关著作,一查文献资料,篇目数多得吓人。单单国家图书馆藏书中,书名中含"自然法"的著作就有近百种,更何况还有密切相关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为书名或主题的著作,加起来可能有好几百本,大有无从着手的感觉。平时也浏览到一些相关文献,却一直提不起兴趣深入。前不久,看到一本新翻译出版的旧书<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罗门著 姚中秋译,上海爱华书店,2007;德文原版1936,英文译本1946),格外注意了一番,因为是史论性质的,比较好读。读到第一章"希腊罗马的遗产",下面这段文字启动我的追问之思:

  "亚里士多德在很多个世纪被视为'自然法之父'。圣托马斯<神学大全>讨论法律的那一部分反复地诉诸这位卓越的哲学家。但现在应当能够看出来,亚里士多德并不是自然法之父。尽管如此,他关于知识的理论和他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因而也为自然法学说提供了一个非常卓越的基础,他的'自然法之父'的盛誉,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罗门在此后没有具体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文本(可能是体裁所限),亚里士多德是否直接提及自然法的观念,我们也不知道。但是,以我对于古人著作应有的信任,我还是会有疑问:他为什么在古代和中世纪被称为自然法之父,后来的人又为什么不认了?亚里士多德到底有没有论及自然法?他的自然法思想到底是怎么讲的?是不是后人没有理解他的真意?

  显然,这本书不能解答我的疑问。也许凑巧吧,近来正好在阅读哲学家沃格林(Eric Voegelin, 1901-1985)的著作,也就围绕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几个相关主题查阅起来。果然,沃格林不愧20世纪复兴古典政治哲学的大师,他专门有两篇"科学"论文来阐发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的"古义"。这两篇论文收录在英文版<沃格林全集>卷六,一篇题为"什么是自然正当"(What is Right by Nature),一篇题为"什么是自然"(What is Nature)。

  进入沃格林对亚里士多德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之前,也许还要补充点背景知识。自然法(natural law)在西语中与自然正当(right by nature或natural right)或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基本等同,但在近现代思想中,则多有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之说。沃格林在其他地方也对近现代自然法有过评论,比如,他于1960年在德国以"自由主义和它的历史"为题的讲座就说到:

  "伴随着宗教战争引发的耗竭,兴起了一股特殊的稳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即所谓的自然法。这种意识形态试图把西方人性的新秩序定基于一些洞识,而这些洞识完全独立于教会的启示和教义。格劳修斯也许最清楚地表达了此种意图,他说,他要把自然法的原理奠定于公理的基础上,就像数学中的那些定理一样,永远不会错。按其本质,仿照数学来构造有关人和社会的秩序的真理,必定失败——自然法世纪被下一波的革命浪潮所覆盖。"(英译文刊于<政治学评论>卷36,第4期)

  同时,20世纪另一位与沃格林齐名的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Leo Strauss)也有一部著作与自然法有关,那就是<自然正义与历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在这本20世纪经典作品中,施特劳斯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自然正当是可以改变的,因为相关于实际的处境和具体的决定:"因此,所谓的正义和自然正当,在于具体决定中,而不是在普遍规则中。"施特劳斯承认,在这些决定背后必定有一些更为普遍的原则——举例来说,也许是在城邦的自然特性背后的和通过城邦之自然特性阐明的原则——但是,在这些原则背后,又必然再次归结为用"共同善"来定义公正。而按照共同善所要求的东西,恰恰又不能事先得到定义。因此,施特劳斯得到的最基本结论就是:自然正当必定是可变的。它必定能适应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的情形——那些情形构成了"人的条件"。

  此外,20世纪另外一些哲学家(包括伽达默尔)也从不同角度的梳理,基本确认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是"可变的"。这就表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概念不能被教条化为条条纲纲的规范自然-法理论。因此,一种永恒的或自然的法之充分发展的理论似乎并没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而亚里士多德也确实教导说,自然正义并不包括任何的不可变的、固定的法律的概念。尽管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大师凯尔森认为,"可变的"与"自然的"是矛盾的,但是,亚里士多德可不是实证主义者,不会认为只依靠一致同意或契约就能断定对错(对,即正当)。换句话说,对错独立于这样的契约,这样的思想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导向的政治理论是十分重要的。施特劳斯和伽达默尔都认为,"可变性"与"自然正当"不必定冲突,并且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一种一致性的"自然正当"教导。问题是:如何一致?至此,我们可以转身介绍沃格林的科研成果(尽管是约四十年前的,但对我来说,则是全新的,对于我们,也许也是未闻的),看看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中的"变"与"不变"的张力。

徐志跃:何谓自然,什么才是正当?

  沃格林认为,要分析"自然正当"或"自然正义"这种人的经验,就需要去理解什么是人的自然,理解人的自然又是如何与神性的、不变的自然相区分的,以及最重要的,理解人的自然如何经验朝向神性的张力(在此,我把nature统一译作"自然")。在沃格林看来,仅仅肯定人面对的实际处境是多样的,或人作为生物的自然是变的和动态的,或者那个生物性自然给予了人的自由游戏,还不足以解释亚里士多德的那个看起来很奇怪的"可变的自然正当"观念。我们还得看看人自身的经验,或者尝试复原亚里士多德的观念背后的经验。正如沃格林所明确的:"什么是自然正当的答案并不是像一个客体那样给与我们的,似乎我们可以像一劳永逸地陈述正确的命题那样。相反,答案存在于人对一种正义的具体经验,这种正义在每个地方都是一样的,但是,就其实现而言,又是可变的、在各处不一的。"

  根据对亚里士多德的<尼格马克伦理学>的分析,正义是政治的,指向的是,这一政治正义限于人的条件,具有易变性,但又朝向神性自然,而神性自然则是恒居不变的,因此,政治正义处于一种张力之中。一个人要处理这种张力,就需要介于张力之两端(人与神)的能力:审慎(phronesis)。因此,上面所说的"变"的含义就获得全新的理解,即,这种"可变性"是关联于存在之神性根基而言的。在沃格林看来,自然正义涉及的可变性,在形而上学意义上,就是从一个不变的存在根基的流出;从偏向伦理的角度,也就是审慎的能力,就是处理行动的可能性,因为要思虑的事情可以不同和多样。

  沃格林明确说,如果我们不知道何谓自然,有关自然正义的任何主张也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需要进一步梳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概念。由于这涉及亚里士多德的整个哲学,此处难以展开,只能简要介绍。根据沃格林的勘察,产生亚里士多德自然概念的两种经验同时在场:一是对神性宇宙的经验,一是对自身意识中的超越性的经验。沃格林的着重点是存在中的运动:指的是,人是生存于"之间"(in-between)的造物,他是恒变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而他同时知道,有一种朝向更高、更好和不变的领域的张力。人的生活是活在开放的、问询的张力之中,这种问询朝向存在根基。http://www.aIhUaU.com/

  从自然正当这一象征上,我们也可以看出沃格林与施特劳斯的区别。施特劳斯和其他一些论者仅仅把自然正义的可变性归结为行动的具体性的结果,因此,在他们看来,成熟的人通过经验和实践智慧就能看出不同情况下什么是正当的。而沃格林则不停留于此。他不否认城邦的自然性,以及城邦共同体是人的生存的一个目的。但在这背后,还有沃格林称为"生存之真理"的问题:"行动之易变易动的领域,是人达到其真理的所在地。"一个行动是正当的,不仅仅是作为特定语境下进行明智思虑的结果。沃格林强调,这种思虑必须是"存在中的运动的一部分,流自上帝,终结于人的行动。正如上帝移动宇宙万物,神也移动我们内心的一切"(语出亚里士多德<尤达米安伦理学>)。

  也许,这就是自然法的"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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