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犯罪的出现与发展,不佤在我国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那么你对高科技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高科技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高科技犯罪的特征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以具有静态性质的刑事法律为依据展开系统研究的规范学;而犯罪学则是一门事实学,是以客观存在的动态社会危害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和应受处罚。因此,我们必须以高科技犯罪的特殊性为切入点,来研究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发展规律。
(一)犯罪领域的特定性
任何类型的犯罪之所以能独成体系,首先是它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高科技犯罪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其行为都具有与高科技领域相关这一特殊规律。
例如信用证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骗财行为,或者窃取他人信用卡内资产的行为都需要具有这方面的技术知识;运用化工原料麻黄碱、茶碱、咖啡因制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则需要掌握化学合成技术。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无论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异地商业欺诈、跨境赌博、洗钱等传统犯罪,或者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黑客入侵、病毒传播、窃取资料等犯罪都没有超出高科技这一特定领域。
(二)犯罪主体的知识性
从一般的逻辑规律来看,高科技领域是一个知识密集的行业,实施相关犯罪的人必须是该领域的行家里手,特别是发生在一些尚属于新开发领域的犯罪更是如此。
例如发生在墨西哥的一起谋杀亲夫案,就是妻子用核物理实验室获取的放射性物质实施的。然而,在一些发展迅速而又普及较快的科技领域,经短期学习也可以掌握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犯罪主体正趋向于大众化。
如网络犯罪产生之初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许多网络犯罪则是由那些只有普通技术知识并在自家上网的人所实施。但是,这与网络犯罪主体的知识性特征并不矛盾。
(三)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高科技犯罪一般是处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与直接追求的犯罪目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实施高科技犯罪的动机多数是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欲和享受欲。
但是,财富占有欲并不是高科技犯罪的全部追求,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动机存在。如将自己编制的病毒程序通过互联网扩散,以破坏他人计算机的功能;运用窃录手段获取守法公民的隐私资料予以张扬,除了行为人为显示才华恶作剧外,还存在用此种手段对社会或他人发泄不满的动机。
此外,某些罪行还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如对我国和平发展心怀不满的境外敌对势力,他们或者租用卫星等信息传输系统来散布反华言论,或者利用国际互联网对我国的国家和政府进行攻击和诽谤,其动机的政治性相当明显。
(四)犯罪手段的智能性
犯罪手段的智能性是犯罪主体知识性的延伸,因为高科技犯罪本身就是现代化过程的衍生物,行为人只有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才能实施相关的犯罪。在目前十分流行的网上交易活动中,一些人靠智慧进行欺诈犯罪的例子时有发生:
①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储户的账号和密码,或运用智能方法破解储户信用卡密码而占有他人财产的实例屡见报端,说明此类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已相当突出。正如有学者所言,单以对于安全系统的破坏而言,犯罪行为人至少必须与安全系统的设计人具有同等的智力才能作到。
②统计显示,相当大一部分实施高科技犯罪的人,是从事于高科技产业的顶级人才。
(五)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高科技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表现得更为充分。
一是犯罪对象的隐蔽性。当今世界最尖端的科学技术大多是先适用于国防领域,即使是使用于民间的技术,拥有者为打压竞争对手也会将核心技术秘而不宣,没有高超的技能很难对其下手。
二是犯罪时间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从准备到实行也许要经过很长时间,而一旦实施则可以在瞬间完成,并且不留任何踪迹。即使日后罪行败露也已时过境迁,要确定发案时间存在很大难度。
三是犯罪地点的隐蔽性。在信息社会里出现了多种信息手段和多专业共用的信息技术,行为人可以在遥远的异国他乡,或者隐蔽在秘密的地方,向目标发出遥控指令,用飞行物撞向航天飞机,让正常运行中的卫星爆炸,把计算机中的数据篡改或者销掉,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地点极为困难。
四是犯罪方法的隐蔽性。高科技犯罪一般没有特定的犯罪表征,不法分子用制药作掩护合成冰毒,以体检名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在实验室里克隆人,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很难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五是犯罪后果的隐蔽性。此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实施时与结果时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甚至需数月或数年罪行才会暴露出来。
(六)犯罪危害的广泛性
高科技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传统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它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严峻挑战。尤其是处理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机密的科技设备一旦遭到侵犯或破坏,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就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犯罪来看,在给受害公司、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其商业信誉和业务发展都会受到消极影响。高科技手段还被国际犯罪组织所利用,俄罗斯车臣恐怖分子拉杜耶夫匪帮在夺取达吉克斯坦基兹利亚尔市的战斗中,使用遥感技术发射出强干扰信号,致使警察无法通过无线电同外界联系,为犯罪阴谋的得逞提供了技术支持。
此外,恐怖分子能借助科技手段对重要场所和个人进行炭疽菌侵害或者化学武器袭击,用制导装置引爆隐藏在另一国的爆炸物,通过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制造地区紧张局势,哄抬国际石油价格,如此等等都使犯罪危害向更广的领域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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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形式概念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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