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双务合同中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外,在下述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可分之债。可分之债如果是由于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以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债务人的债务和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相互对立,因此,对相互对立的债务不履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和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和债务是连带关系,只要是双务合同的连带之债,就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如王某向张某和于某购买玉米1000公斤,约定张某和于某负连带责任,如果王某向于某请求交付玉米1000公斤,于某可以主张王某应支付全部价金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土豆,货款1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权。如果甲表示不能到期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丙的请求。此外,在《保险法》关于第三人为受益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4、因合同解除、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具有明显的对价关系,一方不返还,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
5、在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中,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或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在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中,债务人因合同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对抗受益的第三人。
例如,在向第三人给付的买卖合同中,债权人按约定未支付价金的,在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时,债务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中,债务人因合同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人同样享有。
7、票据交付与付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票据法》第53、55条规定,如果票据是提示票据或缴回票据,那么行使或者处分票据上的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否则相对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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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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