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超生二胎有哪些相关政策,关于超生二胎有哪些相关信息。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福建超生二胎落户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福建超生二胎落户新政策1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全面二孩”时代的产假、婚假等做出新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调节」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 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 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 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处分。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育)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二胎落户政策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我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 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 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 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 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 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 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