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做好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的培训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为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