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2)

  (三)最爱考的三处《合同法》分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原则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的合同均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这是自明的道理。不过,有的地方可能更好出题,于是,关于合同的相对性,经常考到以下三个法条:

  1.《合同法》第224条(见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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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法》第253、254条(见例6)。

  3.《合同法》第421条(见例7)。

  例5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这是合法转租。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倾向于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乙因第三人丙对甲违约)。

  例6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7甲委托乙行纪公司出售一套机器设备。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丙一直未向乙支付到期价款。①《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详见 “代位权与撤销权”一章)。

  2.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详见“租赁合同”一章)。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见例8)。

  例8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给丙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①甲、丙间无合同关系。②无论乙、丙之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就房屋的质量问题,甲均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③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法律允许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土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见例9)。

  例9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丙。甲欠乙工程款500万元,乙欠丙工程款 600万元。①乙、丙间的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无效。但是,只要丙建造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请求乙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②丙有权以甲为被告起诉,要求甲向自己支付工程款,甲在欠乙的限度内对丙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500万元)。③本质上,丙行使的是代位权。

  5.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车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见例10)。

  须注意:多式联运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合同法》第321条)(见例11)。

  例10甲委托乙通过铁路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由A、B通过铁路将该批货物各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因B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①这就是单式联运(A、B联合运输,均采用铁路运输)。②甲有权请求乙和B承担连带责任。

  例11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A用轮船运输一段,B 用火车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因B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①这是多式联运。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②甲无权请求13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损害赔偿标准等事项依照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则处理。

  6.《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脘应予受理。”(见例12)。

  例12为奖励甲公司1014年度十大先进个人,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甲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乙为甲公司A、B、C等十大‘先进个人’提供‘三亚5日风情游’。”旅游期间,因住宿酒店提供的食物缺陷,A、B、C等10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多日。甲公司因董事长贪腐被抓,无人理会此事。①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乙。②当甲怠于主张合同权利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A、B、C等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7.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几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见例13)。

  例13甲为自己的汽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15年交强险。2015年7月1日,甲驾该车撞伤了骑摩托车的乙。经查,乙非故意碰撞机动车。①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为甲、丙。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损失不是受害人乙故意造成的,乙即有权请求丙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③除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外,交强险还有一个特点,不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即使按照《道交法》第76条,甲对乙不成立侵权责任,交强险保险金的支付义务不受影响。

  8.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见例14)。

  例14甲为自己的汽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2015年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015年7月1日,甲驾该车撞伤了行人乙。经查,乙非故意碰撞机动车。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甲、丙。原则上,遵循合同相对性,若甲对乙的侵权责任成立,经被保险人甲请求,丙应当直接(在限额范围内)向乙支付保险金。②有例外。若甲对乙的侵权责任成立,但被保险人甲怠于对丙主张权利,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乙有权直接请求丙(在限额范围内)向自己支付保险金。此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理: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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