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2)

  六、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物权的效力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物权是关于人在支配物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法律赋予财产所有人支配物的强制力。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享有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他物权设定目的而划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定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划分方法。

  主物权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以主物权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主物权消灭,从物权亦随之消灭。

  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

  物权的设立,亦称物权的发生。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变更。如果发生物权主体的更迭,或者物权客体、内容的完全变化,实际上是发生了物权的取得或终止,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变更。

  5.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①法律行为。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自物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②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和没收;因法律规定(如留置);因附和、混合、加工;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物权取得的分类

  ①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物权,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转移的物权的取得方式; ②继受取得∶以物的所有人意志为转移的物权的取得方式。

  (3)物权的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主要法律事实有∶

  ①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撤销权的行使等;

  ②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等。

  6.物权的公示

  物权公示的概念∶通过一定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物权公示的功能∶维护交易的安全,确保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交付或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影响。

  七、财产所有杈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

  (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

  (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八、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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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九、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十、专利杈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1.专利权保护期限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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