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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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三、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的、一二代身份证号码不统一的,补领结婚证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常住户口簿
3、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如下:我单位 XXX 与 XX 单位的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 处登记结婚, 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4、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的证明)
5、一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 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6、双方近期大二寸免冠合影照片3张
7、补办《结婚证》不需要夫妻共同去办理,只需一方即可
【办理流程】
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四个环节。
一、申请
申请人带上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申请人需要到各区县级以上档案馆查询婚姻登记材料。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符合补办条件的,准予登记,缴纳工本费每对9元人民币(个别地区费用略有不同),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并返还所需材料。
四、领取证件
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级以上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