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是指国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你知道它是怎样诞生的吗?下面就让爱华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立法才逐步走上正轨。建国5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绩。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建时期(1949~1957年)
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年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被称为“三大规程”。建国初期所发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58年下半年由于政策决策的失误,“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因此导致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1961年实行“调整”方针,安全生产立法转入正轨。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显著发展。
3、“文革”时期(1966~1976)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安全生产立法停滞,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恢复发展时期
(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 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对于严禁企业、事业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这一时期,地方立法也有较大发展。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规章。
5、逐步完善时期
(1991年以后) 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严格规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进入2l世纪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以往相比在制度内容上和立法质量上都有大幅度提高在以后通过的《宪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中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相应规定。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这部安全生产基本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适用范围比之以前规定有所扩大和延伸,如将调整对象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只局限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