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黑龙江养老保险补缴有什么政策_黑龙江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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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人社厅对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范围

  1.8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3.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申报程序

  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

  申请纳入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当地审核工作小组。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改制相关材料(说明已无生产能力、无缴费能力)。

  3.申请纳入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4.《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申请表》

  5.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7.申请纳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用人单位历年工作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有效证明书等。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集体企业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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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通过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此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8月31日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底后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9月1日起予以计发;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截至2015年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计算。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计算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4、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递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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