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级宪法手抄报图片:
教育法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8、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1、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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