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与企业治理的关系一、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与企业治理
1、设计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一个公司的灵魂和基础,股权结构设置不好,就谈不上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不良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及股东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了解不同股权结构的特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根据公司控制权理论,一般来讲股东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权,即可行使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否决权;持有50%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一般事项进行控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即可对公司享有全面控制权。
常见的几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所谓持股比例过于平均,是指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比如,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权;或者三个股东30%、30%、40%等。
可能产生的问题:(1)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容易激化股东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2、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1)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2)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3)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3、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缺点是:(1)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很严重。(2)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二、设计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章程应当应当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需要注意的是怎么做成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及在规定外,还应当增加规定哪些内容。实务中,公司章程常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2)公司章程有些条款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3)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没有建立公司自己特色且有效的自治机制。在制定公司章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法》第44条、第49条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可能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2)关于出资份额的转让。以有限公司为例,因其人合性特点,股东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就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的规定。(3)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但是仍有一些事项不在其中,如发现公司债券、董事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并无规定,像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解决。(4)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容易造成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利之争。如《公司法》第38条第一项、第47条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类似这些问题应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否则必然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