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 商业秘密诉讼是否存在风险

  商业秘密(Business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秘密诉讼是否存在风险?

  一、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向法院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供产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

  二、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法院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法院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

  三、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

  四、原告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或确定保密义务人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只有权利人采取过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主张商业秘密。如,要求员工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限制阅读权限、物理隔离等措施。

  五、原告自行披露的信息不能认为他人非法获取

  在企业对外往来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信息与合作伙伴共享,如果要限制这些信息,就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对方取得原告的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来源。

  六、仅仅说明客户名称不能认定商业秘密

  客户名称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对于该些信息,原告应当举证或说明,否则难以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诉讼 商业秘密诉讼是否存在风险

  七、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任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处于自由流动的状态,法律并不保护垄断客户的行为。客户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选择交易对象,不能认定与该客户交易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

  八、主张特定客户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如原告员工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成立公司并与某客户进行交易,原告主张某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否则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九、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主及企业普遍采用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雇员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但并不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原告仍需证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只有在雇员从事了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否则只能提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之诉。

  十、申请法院对被告侵权证据采取措施,应提交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调查令是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文书。如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应提供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再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签发。否则,法院便代替了一方当事人取证,有失公正。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778671/188136720.html

更多阅读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如何进行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规定

 有的技术,如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有的技术,如软件编程源代码和文挡说明,可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更多的是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包括软件开发的设计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技术产品的生产工艺

商业秘密案例一——“跳槽”引发的纠纷 拒绝请客引发纠纷

【案情】  2001年10月,佛山特种医用导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导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海××科技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及该公司的李某、黄某某、荆某某等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  1998年7月,黄某某被任命为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就是其核心竞争力,一个企业可以没有商标、没有自己的专利,但若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是一个透明企业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在市场上是没有自己的竞争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谁能阻止侵犯商业秘密

 很多企业自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已经做得非常到位,但是在李德成看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普遍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侵犯商业秘密有民事、刑事、行政三种救济渠道,这三种渠道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相互转换,应该说

声明:《商业秘密诉讼 商业秘密诉讼是否存在风险》为网友不会乄假装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