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的法律效力 婚约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但是通过彩礼为婚约进行担保这样的行为受法律认可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约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约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

  【案情】

  2012年6月,王某将广西省甲村的李某(女)介绍给江西省乙村的张某(男)认识,并约定李某嫁给张某,由张某支付给李某家人彩礼10万元。由于李某还未到结婚年龄,就由李某先与张某同居生活,待李某到婚龄后,双方再去办理结婚证。为保证李某将来会与张某结婚,介绍人王某(系张某同村村民)向张某出具保证书,保证李某将来会与张某结婚,如果李某不与张某结婚,王某愿意向张某代为偿还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的10万元彩礼,王某为此向张某家收取了介绍费8000元。2012年7月,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彩礼,李某也到张某家与张某同居生活。2012年10月,李某单独去乡镇集市玩,从此了无音讯,再未回过张某家。为此张某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彩礼钱,王某拒不支付。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保证行为有效,王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10万元彩礼钱,是基于对王某的信任,王某向张某出具保证书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保证行为应当有效。如果认为该保证无效,对张某来说很不公平,张某也将难以追回所支付的10万元彩礼。所以,王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保证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行为,所以,王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李某及其家人对张某的承诺看。李某家人向张某索要10万元彩礼,既不会将这10万元彩礼用于摆结婚宴席,也不会将这10万元钱为李某置办任何嫁妆,而是将这10万元钱全部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其名义上是收取彩礼,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约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张某与李某及其家人的这种由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10万元彩礼,李某承诺与张某结婚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无效。

  二、从保证人王某的行为看。王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并为张某介绍外省的李某,如果不是基于王某的保证,张某绝不会轻易将10万元交于李某的家人。从表面上看,王某如果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似乎显失公平。但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来看,王某的保证行为应当无效。

  首先,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革除买卖婚姻的弊端,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买卖婚姻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其次,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则,张某与李某家人的买卖婚姻无效,王某的担保行为当然也无效;再次,王某的担保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婚姻自由及禁止买卖婚姻等规定,该担保行为应当无效。因此,王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王某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支付的10万元彩礼就无处可追。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及其家人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彩礼,也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8000元介绍费。此外,本案中的王某、李某及李某的家人如果涉嫌犯罪,张某还可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担保函的法律效力 婚约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并不提倡结婚给付彩礼,但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且彩礼金额较高,这给一些以结婚为名,实为骗取钱财的人有了可趁之机,因此,在支付大笔的彩礼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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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中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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