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的医疗保险也是有政策的,如今的绍兴最新的医疗保险是什么?有没有出台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绍兴医疗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绍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2016年绍兴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2016年绍兴市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2016年绍兴市大病医保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五、2016年绍兴市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2016年绍兴市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六、2016年绍兴市大病医保各地措施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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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 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2016年绍兴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绍兴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镇(街道)财政对户籍在本镇(街道)的成年人补贴150元,市级财政补贴 550元。
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变。
二、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5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50元,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500元。
(二)其他待遇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降为200元。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的其他医疗待遇仍按《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发〔2012〕46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发改综〔2012〕52号)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62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