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不动产登记 司法民法考点之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为移动后仍不改变性质、损害经济效用及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动产与不动产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动产与不动产

  司法民法考点一

  动产与不动产

  (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司法民法考点之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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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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