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最新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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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条例明确:婚假增加15天,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意味着云南省女职工生育,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还有60天,共计158天;婚假则有18天。

  符合条件夫妻都可生育两孩:根据条例,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还对“二孩”的生育服务证等手续进行明确: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另外,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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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乡镇计生工作总结

  XX年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计生局的指导下,在各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在各村(社区)以及计生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围绕“强基础、升质量、抓落实、上台阶”的工作思路,认真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规范生育秩序的治理,通过全镇上下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全年来的计生工作运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计生指标执行情况

  1.全镇人口39300人(其中农业人口37360人),已婚育妇女8092人,全年出生人口523人,符合政策生育率80.31%,死亡381人,自然增长率3.61‰.

  2.出生性别比控制在100:113。

  3.“三结合”基地一个(宰龙村),落实帮扶150户,其中(新增户11户,联系户25户,帮带户114户)。

  4.村级计生综合改革、村(居)民自治开展面100%,已婚育龄妇女签约率95%,履约率90.13%

  5.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7.27%,及时率92.57%。

  6.宣传教育普及率在95%以上。

  7.流动人口总数6199人。其中流出6187人,(育妇流出2020人),办证1757人。流入人口12人,(办验证12人)。

  8.优质服务到位率100%,“三查”达95%。

  9.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报,年审达100%。

  10.征收社会抚养费159万元。

  11.行政执法、生殖服务、信访维稳做到安全无事故、无上访,保一方平安。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1)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镇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计生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计生工作整体运转正常。

  (2)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计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年来,多次召开研究计生工作会议,认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3)镇、村(社区)、部门建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专人)抓落实,实行目标考核,逐级签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三结合”责任书、“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部门责任制”,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目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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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行计生工作的联系村考核制,通过考核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

  (5)坚持每月定期召开计生例会,通过例会汇报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现状,明确下步措施和工作方向。

  2、强化宣传、搞好服务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决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文件。会议宣传(含例会)28次,参加人员750人次,发放各类资料8500余份,标语(含固定)450余条,简报24期,投入宣传经费近3万元,通过宣传,群众知晓率达95%以上。

  3、严格程序,文明执法

  在开展各项计生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计划生育规定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按程序办事;坚持计划生育“七不准和十禁止”;设立“阳光计生、文明执法”便民维权公示栏;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发现计划生育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政策兑现

  1.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政策等,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无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2.坚持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技术服务政策,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严格施术规程,指导育龄群众的知情选择,基本上保证了手术落实率、及时率。全镇落实了安环464例,取环76例,男扎7例,女扎57例,人流47例,未出现有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

  3.及时兑现计生奖励政策。(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时按标准发放,兑现率100%;(2)划生育家庭奖、特扶助能对照条件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全面兑现。XX年新增35人(其中奖扶33人、特扶2人);继续享受奖扶130人,特别扶助15人。(3)本镇的独生子女考入本科以上大学的,凭录取通知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已按喜委发[XX]年17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兑现;(4)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施术实行免费服务,没有出现乱收费行为。

  4.计生“三结合”帮扶150户,在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了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一些实际困难难。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怀、干部的帮助支持和社会的关心。

  5.推进村(居)民自治、坚持“党的领导、村委组织、组级参与、户户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针对各村(社区)实际情况研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修改和完善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规民约,规范与已婚育龄群众签定计划育村民自治协议。协议围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健全计生协会的组织机构,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全镇建立镇计生协会1个,村级协会24个,会员3986人。

  6.夯实业务基础

  XX年我镇被市计生委确定为人口统计监测点,计划生育部门是政府一个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业务工作做到家底清、情况明、数据准、信息畅,通过调查摸底,校对审核,查漏补缺等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账、表、卡、册。

  7.计生部门队伍健设。(1)在党委政府的重视下,配齐配强了计生队伍,建立并完善了内部学习、工作、出勤、等制度。(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为育龄群众服好务的思想,一支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的高素质计生干部队伍正在形成。

  四、存在的问题

  1.业务人员(主要在村)素质参差不齐,部份村(居)计生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对计生工作有畏难情绪,工作开展不平衡。

  2.执法力度不够,遏制违法生育难度大,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计生质量指标呈下滑趋势。

  3.流动人口数量大,办证少,很难掌握育龄妇女流动真实情况,给计生工作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4.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病、查孕难。

  5.推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难。

  6.计生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激励机制还不够,既影响队伍的稳定,又危及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下一步工作

  1.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基础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2.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完善。

  3.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以服务树形象,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4、加大对外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调查处理,规范处理程序,必要时提取部分违法生育对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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