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信息公示范围分类(一)规模类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认缴规模为准。基金指正在运作的基金,不包括已经清盘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管理规模在区间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分类公示范围。
1、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2、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关于私募基金信息公示范围分类
3、私募股权基金
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4、创业投资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5、其他私募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此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区间内按照登记编号顺序排列。鉴于可能有个别机构不愿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情况,如存在此情况,该类公示将备注“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部分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类公示中”。
对于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认缴规模分别统计。
(二)提示类公示
该类公示主要有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其中,涉及实缴资本的,公示内容还包括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诚信类公示
1、虚假填报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机构基本信息与工商基本登记信息不符;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与填报信息不符;虚报员工总人数。
2、重大遗漏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未填报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机构财务数据缺失;未填报相关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诚信记录的情况。
3、违反三条底线
相关情形包括三项: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
4、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不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公示信息中的相关情形部分将提供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查询链接。
诚信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以及相关情形和整改情况。列入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经完成整改,则不再列入此类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采取动态管理,将根据登记备案系统数据进行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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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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