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应该听说过,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犯罪情节的轻重认定会导致最终的审判结果,那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里“情节较重”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资料。
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情节较重”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