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动产,并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的物权;而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你对不动产质权与典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动产质权与典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动产质权与典权的异同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关于典权的性质学者大都认为其为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对于不动产质权,在法国,通说认为其并非为物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仅得以一般债权人之地位申请强制执行,这与担保物权的性质迥异。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法律明文规定为担保物权,而且质权人得就该不动产为占有、使用、收益,故应属于用益质。
第二,在法律地位上,典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属于主权利和独立物权,而不动产质权以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故其属于从权利。
第三,在对标的物的使用上,典权人于不损害典物的性状之范围内,得为自由使用和收益,甚至可以改变典物的用途,也可以将典物出租或设定抵押;而不动产质权人仅得依质物的原有使用方法为使用收益,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及出租或设定抵押。
第四,在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方面,典权关系中若典契约定之期限在15年以上,当事人得约定到期不赎即作绝卖。而法、日之不动产质权中,则禁止规定流质契约,即当事人于设定质权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条款。
第五,在危险负担上,典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由典权人与出典人分担其风险,即典权与回赎权均归消灭;而质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由出质人负担其损失,债务人仍应清偿其债务。
第六,在当事人的责任上,典权制度中的出典人有权利以原典价向典权人回赎典物,但无回赎义务,所以,于典权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但于法、日的不动产质权,其出质人或债务人对所负债务须承担清偿责任。质物若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未受清偿部分,质权人得以一般债权人地位就债务人其他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但典权制度中,典权人无权就典物价值低于典价之部分提出返还或清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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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权利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
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担保法》[1]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2]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此类情况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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