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有许多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从各个方面保障我们的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建设合同的两种主要合同,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呢?下面爱华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主体不同。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的要式性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
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
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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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