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程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那么你对农村实用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11、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答:《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29条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30条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12、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13、人民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答:《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
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法》部分
14、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含义是什么?从哪年截止至哪年?
答: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
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补延到30年,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按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定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确定土地承包权。即从1997年起至2027年止。
15、所谓“生了人(小孩)不添地,死了人不去地”应怎样理解?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限为30年。在此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户生了小孩,也不增加该家庭承包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同时如果该家庭成员中有人去世,也不减少该家庭承包户土地的数量,但是,如果死去的承包人是独立的户口,本人去世后,发包人有权收回承包地。
16、国家建设和其他建设用地需征用时,农民或其他人承包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应发给谁?
答: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则发给负责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安置的,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安置的,发给该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其保险费用。而土地补偿费,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将其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7、林地纠纷应走哪些程序进行调解或诉讼?
答: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提起行政诉讼,需保持现状。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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