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1. 总则
1.1 本指引所指破产程序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1.2 本指引所指诉讼业务是指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等司法程序中的业务。
1.3 本指引所指债务人是指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法人。
1.4本指引为团队律师办理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 团队建设
2.1 团队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身份如下:
(1)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成员;
(2)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2 团队律师成员须经过执业能力评估和利益冲突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参与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
2.3 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后,组成诉讼组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具体设置及分工如下:
(1)设组长一名,由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全面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所有相关事务,并在各种相关法律文件中署名,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2)根据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设若干名辅助律师,负责协助诉讼负责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工作日志、文件保管、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务。
2.4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立即制定相关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流程监控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文件档案保管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团队成员须严格执行。
2.5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平台和途径泄露工作秘密,并不得利用所获悉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3. 接手和参与诉讼案件
3.1 诉讼组成立之后,要立即进场开展工作,积极与债务人、管理人沟通协调,全面接管所有相关诉讼案件,并由秘书根据案件类别、阶段、承办人等登记造册,以供查验。
3.2 对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案件,由团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代理人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变更诉讼代理人。
3.3 团队律师接手相关诉讼案件材料后,应立即联系相关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及仲裁委员会,调取法院卷宗材料及仲裁材料,了解相关诉讼案件的所有情况。
3.4 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被其他法院受理的,由团队律师向受理该诉讼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交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5 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由团队律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要求中止该案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3.6 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未中止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由团队律师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或中止执行的申请。团队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或中止执行措施的,团队律师应当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7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团队律师可以根据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8 团队律师应当全面掌握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相关情况,并及时跟进,做好统计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