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珊珊家暴案 如何看待「26 岁北京妇女董珊珊婚后 10 个月被家暴致死,终审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家暴问题在法律层面的一个悖论在于,法律上是把家暴受害者,至少是成年受害者视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针对家暴的虐待罪就是「告诉才处理」——只要你还没有重伤或死亡,那么举报虐待的责任在你,你觉得自己被虐待了,就自己提出来。这个逻辑听起来很简单,似乎也没什么问题,但现实情况远比法律的设想更复杂。

家暴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施暴者的目的在于利用暴力对受害者实施控制,重度家暴的受害者往往是没有甚么自由的——包括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受害者自身的喜好、想法、行为、甚至基本人格,都在一定程度上被施暴者压抑和操纵。要知道在中国要把家庭内部事务放上公堂,本来就是一件不符合传统、要被人指点、无比困难的事,而一个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本就在暴力威胁之下重重受限的人,想要自发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更是难上加难。正因为家暴这种特点,很多家暴受害者不但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还会在外部力量干预时试图维护施暴者,例如人被打伤,报警了,然后警察来了又觉得后悔,反把矛头对准警察。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来自亲戚的压力,比如施暴者报复的威胁,比如传统文化对妇女的家庭定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又比如因长期担惊受怕而产生了同情施暴者的心理保护机制,也就是俗称的斯德哥尔摩、人质综合症。

既然受害者不自救甚至拒绝被救,是否法律就应该对家庭中的违法行为「宽大处理」,甚至视而不见呢?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法律的角色首先是维护社会正义,而不是帮受害者出气,受害者是否对报警后悔,不应影响执法的结果。由于我们无法确定受害者出于甚么原因而拒绝帮助,也只有坚持法治,违法必究,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保护家暴受害者这个整体。

说到违法必究,虐待罪在法律上是「告诉才处理」,那么如果受害人不坚持站出来,不敢或不愿配合,是不是就无法可究了?未必。其实很多家暴行为是够得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或者至少能适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分的。当然,如果受害人不配合,搜证会更困难,这是法律难管家务事的一个因素。但是,现在还有一个远比受害人不站出来更糟糕的问题需要优先关注,那就是明明有很多受害人一而再地站出来向警察求助,依然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帮助。董姗姗就是这样一个公权力不作为悲剧例子——我认为比起凶手刑期长短,那八次没有结果的报警才是更大的悲哀。现在不是因为没人站出来所以公权力不作为,而是这种公权力对家暴不作为的现状反过来导致更多的人不敢出声求助,她们因为别人或自己报警的经历,对公权力介入已经是绝望的。如果不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根本不必再谈怎么帮助不主动求助的受害者。

现在人大在准备一个反家暴法的草案,这一部法律就试图规范公权力如何在家暴问题上提供救助和干预,但是什么时候能够通过还不清楚,而且看其内容,即使执行后面对现实的复杂肯定也有诸多不足。当然了,能有这个意识,能有比现在更具体的规范,无疑是一个进步。

反家暴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战斗,不是一部法律一些制度一旦实现就能简单解决。对中国来说,一个比较大的障碍就是怎么改变一些不合时宜的习惯意识。我们的司法体系有强调解的传统,对于各种家庭、邻里纠纷都以调解为主,这种习惯有其社会文化上的合理性。但对于反家暴来说,过度的调解意识有时却成了一种障碍。比如说对于家暴殴打配偶达到治安拘留标准的,有一种想法认为「即使将违法者拘留几天又能怎样,只会使家庭关系更加紧张」(引用自 的留言)。这种想法我很能理解,因为我自己也曾这样想过,甚至很多家暴受害者也是这样想的——现在坚持把他关进去几天,等他出来只会打我打的更厉害,何苦呢?但现在我觉得这种逻辑其实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对家暴有一定认识就知道家暴惯犯是不会因为你不告发他就有所收敛的(有的人会有虚假的悔罪,但隔不久必然故态复萌),受害者越是服从于恐吓和暴力的控制,家庭关系就会越来越扭曲,而不是越来越缓和,如果没有反作用力去干预,受害者逐渐就会因无望而麻木。诚然,受害者遭遇报复的危险是存在的,怎样能使举报求助者免于恐惧和伤害是个难题,哪怕在相关法律相对健全的西方国家依然是难题,但我认为这是有关机构必须尝试解决的(比如反家暴草案里提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而不是成为面对家暴违法假装看不见的借口。

我在工作中接触过不同的家暴幸存者,她们一开始往往都要经历一个恐惧、迷茫、软弱的过程。我还没见过一发现家暴迹象马上就能决心一刀两断坚持法律追究的人。这些幸存者一开始都有过这样那样的幻想,觉得对方只是脾气不好,我要有耐心一些,一切都会变好的。在这个阶段她们当然不会想到将违法者送进看守所。但她们的委屈与服从并不能使婚姻变得和谐,因为施暴者的控制欲是没有节制的,尤其当这种控制十分有效的时候,他们的施暴倾向往往会变本加厉,我听闻过的就包括被踢打,被用枪指头,被推下楼梯,至于「你敢走人我就杀你全家」的威胁那是家常便饭了。家暴就是一直这样施暴直到受害者再也无法忍受,有的人试图逃跑,有的因抑郁而自残、自杀,有的试图寻求法律解决和外部力量帮助。诚然,家暴受害者下决心离婚是要经过挣扎的,是需要时间的,她们承受的风险是巨大的,有时候这是真真切切的生命危险。很多人其实是因为有了子女,为了保护下一代才让她们有勇气去跟施暴者抗争。显然不是每个受害者都到了这个阶段,都能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但我认为正因如此,公权力对家暴才应该更积极主动地干预,才更应该违法必究,因为把受害者不敢反抗的脆弱当成豁免施暴者的理由,本身就是鼓励作恶。

注1:我接触过的家暴受害者都是女性,因此前面使用「她们」一词,但总体而言家暴的施暴者是男女都有,受害者也是男女都有。

注2:我之前在 的答案下陆续写了一些自己对此事的评论,上面很多内容截取自这些评论。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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