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为了更好地宣传社会保险法,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各项制度,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该法的起草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逐条作了解释和说明,立图准确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解读_《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中央决定形式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都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重大而全面的部署,尤其是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主要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法解读_《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社会保险权利】
第三条【制度方针】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财政保障】
第六条【监督管理】
第七条【职责分工】
第八条【经办机构】
第九条【工会作用】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第十三条【财政责任】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第十六条【最低缴费年限和制度接转】
第十七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待遇】
第十八条【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转移接续制度】
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不纳入支付范围】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转移接续】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三十四条【费率确定】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第四十条【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缴费工伤处理】
第四十二条【第三人造成工伤】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四十五条【领取待遇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领取待遇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
第四十九条【失业期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五十条【待遇领取程序】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十一条【按时足额征收】
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第六十三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行政处理】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基金财务管理和统筹层次】
第六十五条【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责任】
第六十六条【基金预算】
第六十七条【基金预算程序】
第六十八条【基金存人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经办机构的设立和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第七十五条【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信息保密责任】
第八十二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登记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不出具证明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的责任】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侵占、挪用基金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信息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
第九十四条【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保险法草案意见的情况分析

社会保险法解读_《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举例

法条内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法定机构。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由一个机构征收,具体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因此,该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目前在有的省份可能是税务机关,在有的省份可能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性质上看,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都属于本条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都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如果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到位,钱收不上来,社会保险待遇就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只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充足,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依法按时足额发放。

1.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基本要求。所谓依法征收,就是征收机构的所有征收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多征、少征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具体而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除了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有关具体规定。

2.应当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所谓按时征收,是指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而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征收。提前征收社会保险费,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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