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什么是物权_物权变动 -概述

物权变动,表面上看是物权于存在形式上发生的变化,但在实质上,物权变动的是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关于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的变化。

就物权的发生(设立)来看,物权一旦设立,特定主体即享有该物权,产生了支配关系,不特定主体则应负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在特定权利主体一方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一方发生了物权法律关系;就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来看,物权一旦在主体、客体或者内容上发生了变化,也相应地引起支配关系的变化;就物权的消灭来说,物权的消灭可以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终止,从而结束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

什么是物权_物权变动 -原因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什么是物权_物权变动 -形态

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也就是物权的发生,即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一旦取得物权,那么该民事主体就进入了物权法律关系,成为了物权人,其他民事主体属于义务人,因而产生了对特定物的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物权的发生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例如无主物之先占;继受取得是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以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这是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其实就是物权的转让。中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物权的转让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

狭义上的物权变更仅仅指物权的客体或者内容发生变更,因为物权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应归为物权的产生或者消灭。物权内容变更主要是诸如物权的范围、方式等物权形态之变更,比如典期延长、抵押权担保债权的部分履行等。在物权变更中,也会使物权人和义务之间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发生变化。

物权的消灭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相对丧失是物权的支配关系也就是对特定物的支配效力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绝对丧失是作为客体的特定物的灭失,因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人丧失了支配事实从而使物权消灭。无论是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都会导致物权法律关系发生消灭,只是在相对丧失之情形,特定物权法律关系发生消灭后,又会产生新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在绝对丧失之情形,则使原本存在的物权法律关系发生永久性灭失。

什么是物权_物权变动 -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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