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拼音: tóu jī dǎo bǎ),投机:利用时机钻空子。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出自浩然《艳阳天》第47章:“投机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条文的事情,弯弯绕那家伙能干这样傻事?”。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如“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等,已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倒卖文物、倒卖发票,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等,已由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等,则已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
投机倒把罪_投机倒把 -词条解释
拼音:tóu jī dǎo bǎ
释义: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点就是指某人在a地以低价买入在b地以高出买入价卖出就是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罪_投机倒把 -成语典故
【出处】: 浩然《艳阳天》第47章:“投机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条文的事情,弯弯绕那家伙能干这样傻事?”
【举例造句】: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投机倒把罪_投机倒把 -词语辨析
【拼音代码】: tjdb
【近义词】:投机取巧
【反义词】:生财有道
【用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生意场合
【英文】: engage in speculation and profiteering
投机倒把罪_投机倒把 -历史发展
投机倒把
1987年9月17日,中国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短缺经济和价格双轨制的双重作用下,社会滋生出一大批“倒爷”。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计划或者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然后囤积居奇、翻手倒卖,经过环环转手,层层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卖给最终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借改革之机掏国家之金,发民众之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出现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
1997年刑法修改,及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温州人郑乐芬成为最后一个以“投机倒把罪”获死刑的人。郑乐芬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在那场台风式的金钱游戏中,有30万人卷入其中。1991年,她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枪决。
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如“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等,已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倒卖文物、倒卖发票,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等,已由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等,则已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
当时很多人都就此认为,暂行条例不日也将寿终正寝。但是,暂行条例自1997年后实际又整整运行了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没有适用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比如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仍需要沿用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来监管。
最后一次运用暂行条例,是在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贩卖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叫停。之前的2005年9月4日,“月球大使馆”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人李捷声称拥有全部月球,并开始售卖月球土地。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公布,广受诟病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退场。
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中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
投机倒把罪_投机倒把 -相关资料
价格双轨制与“第一桶金”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同一产品有两个价格,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在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爷”开始出现。
1983年前后,第一批“倒爷”出现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后者则有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
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这句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形象地刻画了人们对这一特种甜头的向往。
一年里头判了三万人投机倒把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当时却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1年,为了禁止乡镇社队企业的“无序”生长,避免同国企争夺原料,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同年,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到乡镇企业“炒更”,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韩庆生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1982年,温州柳市镇的8名个体户因投机倒把被通缉,这就是著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这一年,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
尽管在当时生产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投机倒把罪”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当时国家多次的打击行动中,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就地转手倒卖、购买大型运输工具贩运等,个体户、下海商人也是重点关注的投机倒把分子。这对于当时中国人刚被点燃的创富热情而言,无异于迎头的一盆冷水。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银行贷款,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后来,“抬会”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会员在付给会主1.16万元的会费,并在今后的100个月里每月交费,总额为26.4万元。会主则在这100个月内逐月返还给会员一笔钱,总额为90万元。会主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地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被巨额利润冲昏头脑疯狂要求加入。这个明显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之中规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会”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牟利近190万元时,因资金链条断裂崩盘而潜逃。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
伴随改革开30年终于落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理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略显迟缓,但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