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明_优惠原产地证书 -适用范围
1.《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2.《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议》)项下货物。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货物。
6.《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措施》(以下简称《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货物。
7.《中国一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区协议》)项下货物。
8.《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货物原产地标准同样适用出口货物。
1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
产地证明_优惠原产地证书 -管理规定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按以下要求填报: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填报。
“0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02”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
“03”《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进口货物;
“04”《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
“05”《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进口货物;
“06”《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进口货物;
“07”《中巴自贸区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
“08”《中智自贸区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
“09”《对马尔代夫特惠待遇》项下进口货物;
“10”《中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11”《中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12”《中秘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13”《对不发达国家特惠》项下的进口货物;
“1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
2.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制要求:
“备案号”: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随附单据”:填写“Y”,在随附单据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分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别填报。
(2)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制要求:
“备案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于填报。
“随附单据”:填写“Y”,在随附单据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01: 1-3,5>”。
上述所有尖括号“<>”、逗号“,”、连接符“一”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3)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的报关单填制要求:
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分别填写“q”和“Y”,随附单证编号栏分别填写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代码和在“<>”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0”+“:”+原产地证商品序号;在数量及单位栏应填报进口羊毛、毛条的洗净重量。
(4)对于ECFA项下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4”+“:”+需证商品序号,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数据。
3.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4.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份原产地证书,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的商品,应分单填报。
(二)原产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实行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无法提交纸质产地证书或提交纸质产地证书无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报关单电子数据与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担保验放,海关三级审批后,按非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保证金。在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纸质产地证书和电子数据,按优惠贸易协定适用税率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超过担保期限的,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不再享受协定优惠关税税率。
“内地与港、澳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在海关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后90天内完成,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担保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
(四)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证书的审核重点。
1.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审核重点:
(1)是否按海关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产地证书格式、印章、签名、有效期或者提交期限等内容是否符合海关总署颁布实施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向下原产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税则号列与海关认定的实际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前4位应当相同,其他优惠贸易协定货物,海关认定的实际税则号列与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税则号列前6位应相同。
(4)报关单所列货物数量不得超过原产地证书上该商品的数量。
(5)原产地证书“收货人”栏(或“货物运至”栏)所列的收货人应当为中国境内企业。当“收货人”栏(或“货物运至”栏)不是中方实际收货人或者非中国境内企业时,我方境内实际收货人应当出示合同、发票等商业单证,证明其与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存在商业贸易关系。
2.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的管理审核重点是:
(1)审核是否按照海关申报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在海关与签证机构未实行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联网之前,海关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五)出具货物商业发票的出口商是否为货物原产地的出口商,不影响海关对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六)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1.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可以在本关区或者请求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办公室或者海关总署拱北原产地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开展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对进口人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进口货物查验过程中发现原产地异常的;直属海关通关监控分析,发现需要对本关区进口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开展核查的。
“两办”通关监控分析,发现存在原产地风险时,向有关海关发出业务联系单;相关海关在收到业务联系单后立即开展核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两办。
原产地核查涉及境外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两办”职责分工,向具体负责的原产地办公室提出核查请求,由“两办”负责对外核查。
2.出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由本关区所在地签证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由本关区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可由有关直属海关自行开展核查;对于非本关区所在地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非本关区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各直属海关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核查请求,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核查。
(七)获得确认为香港和澳门自有品牌手表,品牌名称须打印在CEPA原产地证书上,以便各海关在货物进口时核实。
(八)适用香港CEPA、澳门CEPA的进口货物,实行绿色通关制度,对经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的CEPA项下享受关税优惠的商品,内地海关验核承运人提供的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一般可不再进行查验。
(九)针对非洲特惠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无法按照现行规定获得非洲内陆国家货物在经由
第三方转运时由第三方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以及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等原因,审单关员在审核相关贸易和运输单证时,应重点把握验核“两章一单”,即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上要盖有已备案的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字、印章和该国出口地海关印章,以及离开非洲到我国关境的联运提单。海关审核“两章一单”的同时,还应结合货物实际查验作出认定,如确属受惠国家原产,且经第三方转运并确属“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的,海关即可按照非洲特惠关税待遇征税放行。
(十)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在国别关税配额内实施“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且报关单上申报商品只能为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上的商品。
如进口经营单位只提供国别关税配额证明,或只提供优惠原产地证明文件,且经海关审核原产国为新西兰的,海关应按配额外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实施全球关税配额管理的羊毛、毛条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十一)对于进口人提交韩国签发的标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各海关不予受理。
对持印有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申报进口货物的,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最优惠国计征关税;对涉及反倾销措施的进口货物海关按照相应的反倾销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十二)从南极条约地区采集进口的天然生产的物品,其原产国暂定为“原产地不明”。有关货物申报进口时原产地申报为“国别不详”(代码701),并须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标明“南极”字样。
(十三)在与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措施有关管理办法中,对于货物从内陆受惠国输往中国的,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可在运输单证上作出明确,即受惠国为内陆国家,因运输原因货物必须从其他国家起运的,进口人可以提交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地区的运输单证及证明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