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概述,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

证据规定(Evidence requirements;Evidence stipulation )。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_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概述


证据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_证据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死刑案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樊崇义表示,长期以来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个东西,你说是黑的,他说是白的。在办案中,有的凭经验办案,有的以社会反响和群众反映办案,还有的以领导意见来决定,这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次规定明确提出了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根据,由证据来裁判。
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
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最严,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解读】樊崇义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原则性的规定,什么是“清楚”和“充分”,在理解和执行上有不同的理解。规定统一了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使标准明确,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使用。
证人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排除意见证据的规定,此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解读】樊崇义表示,意见证据规则规范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法律需要的证人证言是,他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等,就是我们所说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证人提供的意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施构成要素,比如证人说,“我认为他是个贪污犯,或他看起来像个贪污犯……”这只是他个人的判断,但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明确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_证据规定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单人取证等行为应补正
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范围、内容、过程做了细化,尤其强调程序规范。
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解读】樊崇义表示,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是要坚决排除的,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属于取证程序上有瑕疵,可通过补正、完善,不一定都排除。
启动调查需要说明原因
规定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规定提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解读】樊崇义表示,对这一点要分两方面看,一是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比如一个人在被打后做了供述,在法庭上当然有权利提出来,他提出来之后应该说明为什么证据不合法;另外有些人不负责任地乱讲话也不对。你既然提出来就要负责,但是被告人不应负举证责任。
首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解读】樊崇义表示,讯问人员一般是指担负侦查权的警察、检察官等,在我国以前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证据是否合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是一项创新。

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樊崇义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两个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办案机关来说,办理刑事案件要更稳、更准、更狠,其中“准”是核心,两个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许多以前的原则性规定有了实践标准。两个规定明确了实体性规则,也明确了程序性规则。其中最大的意义是体现了程序价值。实体公正要靠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要靠程序合法来体现。

以案说法: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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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一年后,当地发现无名尸,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复核,该死缓判决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赵作海案得以逆转。今年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
樊崇义教授说,赵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不是因最近的赵作海案才发布,这两个规定早在两年前开始调研和征求意见。但赵作海案对理解上述规定有参考价值。
赵作海案在证据上有重大缺陷,最严重的是被害人尸体的辨认。无名尸体怎么被认定成是赵振晌,需要证据支持,没有坚持做DNA技术鉴定这是一个失误。如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上述两个规定,才能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京华时报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于杰)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_证据规定 -两高三部联合发文六种证据禁用于死刑案定案


禁用于死刑案定案的六种证据
1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4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证据与法规之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_证据规定 -两个规定属刑事证据制度创新和完善


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国家五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问题。
针对近年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下称“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而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也在《法制日报》上表示,上述两个规定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定案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
两个规定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证据”。据了解,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14年来,这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原则、笼统、操作性极差的弊端,因此也导致了一些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的出现,由此导致一些冤错案件的发生。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记者,中国有类似“命案必破”的传统,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隐瞒重大罪案;二是张冠李戴,草草结案。而近期发生的赵作海案,法学界和法律界都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糊涂案,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来办案。
而这次两个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就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正如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所称,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必须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中,在制度上的保证就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就突出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通常,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应该至少是双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而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田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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